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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成年人在校内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承担哪种责任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1日
    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最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进入校园后脱离父母监护,学校方应该承担监护人义务。但我国民法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就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