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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继承保险金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推定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5日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由以上规定可知,我国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死亡时间推定有三种情形:一是为尽量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里的没有继承人既指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遗嘱继承人;二是从意外时间发生后,自然人年龄越大,存活率越低这一基本生活经验出发,规定几个各有继承人的死亡人如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三是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而新修改的《保险法》第42条第2款则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比较上述不同规定可知,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继承关系时,就两者死亡时间的推定问题,《继承法意见》第2条与《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之间可能存在法条适用上的重合现象。在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有关保险金继承中可能涉及的死亡时间推定以适用《保险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为宜,其理由主要有三:首先,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相关的一种特殊性质财产,其继承问题应优先使用《保险法》的规定。其次,《保险法》第42条第1款已经明确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几种情形,而其第2款则单独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推定问题作出不同于《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特别规定。由此可知,《保险法》第42条第2款有关死亡时间的推定,不能适用于《保险法》。这里还应注意的是,限于《保险法》本身规范对象的特定性,不能将《保险法》第42条第2款有关死亡时间的推定扩张至保险金以外其他财产继承的死亡时间推定中。否则,在继承问题上,将有以特别法取代一般法之嫌。      综上,在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推定应使用《保险法》的特别规定,除此之外,其他财产的继承仍以现行《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