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关于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1日
       好意同乘与试乘有相似之处,即都涉及交通事故中同乘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同乘人均不支付费用,但两者存在显著的不同,即前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后者具有营利性,正是这一根本区别,导致其适用的规则的不同。关于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的责任性质应为一般侵权责任。主要原因是:《道路交通安法》第76条将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评价为物理上的强者,机动车一方对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更为严格。而机动车一方内的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并无特别规定,理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同时,为贯彻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的原则以及鼓励互相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因此即使驾驶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由于免费搭乘涉及法定的免票情形,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等情形,此类情形应以营利为目的,造成乘客损害,无适当减轻的理由。即: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其中搭乘人的过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明显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受害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风险,草率搭乘车辆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