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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当前形势下涉黑恶案件有效辩护系列谈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9日

俗话说“形势比人强”,作为受托为涉黑恶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的律师,必须时刻关注各部门所发文件及主管机关,所在行业举办的活动中传递出来的与律师辩护有关的信息,对当前涉黑恶案件的辩护形势具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才能既更好的履行辩护职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又做到对自己有效的保护,避免因参与涉黑恶案件的辩护给自己带来执业风险。


个人认为,本轮“扫黑除恶”期间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存在被处罚的风险较以前更大,而律师辩护的空间则比平时要小,辩护效果也会打折扣。


01



和以往相比本轮“扫黑除恶”案件的辩护扩大了律师违规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加大了对律师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通过观察可以看出,打黑运动期间的案件入罪标准较平时相对要低,而量刑却比平时要重,争取取保候审、不诉、不捕、缓刑、免予刑罚处罚等的难度也较平时要大得多。加之此次“扫黑除恶”是由中央、国务院直接发文,重视度之高前所未有,继今年1月24日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作出既“扫黑”,又“除恶”的部署之后,各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对律师辩护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今年2月1日,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召开会议,提出“律师要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开展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各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各律师协会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广大律师准确把握相关涉黑涉恶犯罪构成的规定,准确掌握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深入学习两高两部相关刑事司法政策。要切实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指导监督,引导律师严格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确保案件质量。要引导律师充分认识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收到当事人投诉或相关办案机关的司法建议,要第一时间立案、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第一时间处罚”。“组织编辑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手册,为律师依法开展辩护代理提供业务指导。组织召开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座谈会,研究律师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全国律协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加强案件指导”。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于今年2月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敦促涉黑恶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三是2月9日至10日,由司法部及全国律师协会举办的“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专题研讨班”在北京召开。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全国律师行业党委书记熊选国出席研讨班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分别就做好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进行了专题辅导。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来自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翟建、韩嘉毅、赵运恒、薛火根、徐平、于凯六位知名律师参与次研讨。


四是2018年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分八个部分共计36个条文,其中第“八、其他”“3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辩护律师所属事务所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旁听。对于律师违反会见规定的;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抵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种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裾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律师辩护、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办案机关要注意收集固定证据,提出司法建议”。





以上各部门的规定及活动中所传递的本轮“扫黑除恶”中与律师辩护有关的信息中除了强调律师要依法辩护,相关单位及律师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保障和维护律师的辩护权外,与以往不同的是,对本轮扫黑除恶中律师辩护作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要求。比如律师办理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请示报告制度、集体研究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不仅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律师在辩护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刑事方面的处罚,而且要求各司法机关主动收集固定律师辩护、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方面的证据并提出司法建议。特别是要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辩护律师所属事务所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旁听”是以前从未有过的,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旁听与否对案件的处理并无任何影响,因此这一做法显然是为着观察律师是否“依法辩护”以及对不循规蹈矩者如何处罚这一目的。


可以看出,本轮“扫黑除恶”期间对不守规矩的辩护律师的处罚是不会留情的,担任涉黑恶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不仅要认识到位,而且辩护中也要循规蹈矩,否则极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执业风险和麻烦,稍有不慎,完全可能遭遇处罚。一句话,本轮扫黑除恶案件的辩护“形势异常严峻”,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当谨慎为之。



02


本轮“扫黑除恶”中律师为涉黑恶案件当事人辩护的空间究竟有多大。


2月1日,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召开会议要求“组织编辑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手册,为律师依法开展辩护代理提供业务指导。组织召开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座谈会,研究律师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全国律协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加强案件指导”。





俗话说“戏法人人会变,奥妙各有不同”,律师是彰显个性的职业,不同的律师尽管辩护风格迥异,但都是围绕着一个目的,即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案件结果。现在的情况却是行业要统一“组织编辑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手册,为律师依法开展辩护代理提供业务指导”,意味着涉黑恶案件律师的辩护就必须按照《手册》要求的程序及方式进行,这样一来,个性十足的律师辩护变成了整齐划一的“模板式”辩护,“独唱”变“合唱”,律师个人水平的发挥及执业风采的展现就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制约,从而限缩了律师的辩护空间,当然也就可能影响到辩护效果。


因此,个人认为从总体上讲本轮“扫黑除恶”期间的律师辩护空间较平时要小,辩护效果也较平时同类案件要差。于当前形势,辩护律师应学会审时度势,在合规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律师的作用,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否则的话则可能出师未捷,既辜负当事人所托,也给自己的律师执业带来影响和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