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加班费中的证据思维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8日
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往往以失败而告终,就其主要原因是劳动者不能就加班事实进行举证。让劳动者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存在诸多困难,对于加班事实难于举证主要是因以下原因:
第一,不少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休息日加班或法定假日加班往往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并无书面证据,因此,劳动者是否加班往往体现在工资表或工资单中。
第二,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往往采用打卡、签批加班审批单、工作记录或其他形式来记录劳动者加班的事实,但是,这些证据往往保存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无法获得。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对自己不利的裁判结果,负有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的义务;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必须承担因法院无法认定该事实所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从法律规定看,《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分配遵循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及“谁主张、谁举证”。
明确了举证责任后,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让大家更加直观的了解举证责任和对于加班事实如何举证。
一则案例小白,2014年5月1日入职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4月,A公司书面通知小白合同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自行终止。2015年5月8日,小白将A公司诉至某仲裁委,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小白咨询律师后,知道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细心的小白平日里对自己加班事实注意收集证据,因此,小白向仲裁委提交了考勤表(公司公示时小白用手机拍下的),加班审批单复印件、证人证言等。鉴于小白提供了以上证据,仲裁委最终认定加班事实,裁决要求A公司向小白支付加班费。
实践中,考虑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事实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劳动提供的加班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1、考勤表;2、交接班记录;3、加班通知;4、加班审批表;5、工资条;6、证人证言等凡是能够证明其加班的证据。同样,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要对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