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关于高温津贴的几个疑难问题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9日
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与增强,高温津贴成了仅次于加班费、年休假报酬的劳动者的标配请求之一,以前处于边缘地带的高温津贴也慢慢地涌入人们的视线。虽说如此,但大部分劳动者对高温津贴仍不甚了解,以下仅就实务中经常遇到几个问题进行尝试探讨和解读。
1. 高温津贴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对此,经在无讼案例检索,有21个省(直辖市)将高温津贴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受理。
虽然《深圳中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座谈纪要2010》曾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但2012年6月公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目前,深圳地区的法院适用的是后一做法。
2. 高温津贴争议的仲裁时效是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所谓一般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从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谓特殊仲裁时效是指同条第4款规定的,拖欠劳动报酬的,在职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离职时则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至于高温津贴争议是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适用特殊仲裁时效,主要取决于对高温津贴性质的认识。
从理论上来讲,高温津贴作为对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不论是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第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还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年6月29日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的规定,高温补贴均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高温津贴争议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但在实务中,法院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的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将高温津贴视为一种劳动保护费用,从而高温津贴也就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工资”,故,将高温津贴争议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例如,【吉治东与深圳市罗湖保安服务公司、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342号;上海豪迪箱包有限公司诉代兴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31号; 李坚与三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2号】
3. 高温津贴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高温津贴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对高温津贴性质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
如果认为高温津贴在性质上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高温津贴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但是劳动者主张高温津贴时,应负初步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证据:(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2)工作岗位或者作业环境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证据;(3)工资中没有包含高温津贴。
如果认为高温津贴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保护费用,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工资,那么举证责任的分配将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劳动者主张高温津贴的,应负完全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在完成初步举证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供高温天气的气象资料或者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等,而不是仅仅提供工作岗位是高温作业岗位或者作业环境是露天作业即可。
在实务中,虽然法院多认为高温津贴是劳动保护费用,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工资,适用一般的仲裁时效,但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却又多采用视高温津贴为工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例如,【张德育诉上海亚奥阀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864号,常正荣与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361号】
4. 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补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此亦与对高温补贴的性质认识密切相关,如果将高温津贴视为工资,那么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及第46条第1项的规定,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如果将高温津贴视为劳动保护费用,那么劳动者则不可以未支付高温补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6月公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5.高温津贴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同上,此亦与对高温补贴的性质认识相关,如果将高温津贴视为工资,那么自然高温津贴可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反之,如果将高温津贴视为劳动保护费用,那么高温津贴则不可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