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最新裁判规则简析 - 年休假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9日
案例一、上海红富士家纺有限公司诉王思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王思美于2014年8月20日方才申请仲裁主张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既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跨年度补休年休假的约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故王思美主张的2012年度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仅支持其2013年、2014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总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见,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时效应自次年一月一日起算,计算一年,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跨年度补休年休假的约定、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
案例二、上海红富士家纺有限公司诉王思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2013年年休假事宜,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之相关规定,经折算王思美于2013年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红富士公司提供关于2013年春节放假安排的通知及相应的文件分发单等证据,以证明其安排包括王思美在内的全体员工2013年春节放假十天,其中3天为年休假。王思美虽对上述证据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由此原审法院可以采信红富士公司关于其已安排员工享受2013年度3天年休假待遇之观点,故王思美要求红富士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差额之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总结:员工是否已休年休假的举证责任在于单位,如,单位认为在春节期间已提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案例三、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诉陆红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立邦公司主张陆红林2013年实际已休8天年休假,2014年所休5天年休假使用的是2013年剩余的年休假,2013年度另休3天年休假,并提供了三张201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陆红林的缺勤天数统计的证据加以证明,但立邦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系打印件,且不能反映立邦公司所主张的待证事实。因此,原审法院结合陆红林的自认,认定陆红林2013年度享有10天年休假,实际已休2天,
总结:单位对已安排员工休年假的主张,需要举证,否则,不予认可。
案例四、梁敏高与上海安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大众公司是否应支付梁敏高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19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原审法院认为,梁敏高于2014年9月24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其要求支付2008年至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而梁敏高亦确认其在放弃公休表上签字确认放弃2013年公休,故原审法院对于梁敏高2008年至2013年未休年假折算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大众公司确认未安排梁敏高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故梁敏高要求大众公司支付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大众公司应支付梁敏高2014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506.21 元。(1,820/21.75*9*2)。
总结:1、年休假因为时效问题,一般仅支持当年和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工资请求,如2014年申请仲裁,则2012年及之前的年休假工资请求已过时效,不予支持;
2、员工可以放弃年休假,签字生效,再反悔不被支持;另,员工放弃年休假的,单位应予以书面确认,以防举证不能。
3、年休假工资计算:本人月工资/21.75*未休天数*200%(注意:并非300%) 。
案例五、上海伊藤家虹桥餐厅有限公司与夏志林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2014年度和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夏志琳作为上海伊藤家虹桥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公司高层人员,其因自身原因未安排自己2014年度年休假,现夏志琳主张上海伊藤家虹桥餐饮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关于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因夏志琳自2015年2月9日起未再出勤,亦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其未出勤天数已经远远超过应休年休假,不应享受2015年年休假。故夏志琳主张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亦不予支持。
总结:公司高层人员(如本案中为总经理)要求未休年假折算工资,一般难以获得支持,法院认为,其系因自身原因未安排为自己休假,要求折算工资不被支持。
案例六、上海康久消毒技术有限公司诉周肖肖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故用人单位在安排职工年休假时应当考虑职工的意愿并将单位安排年休假的情况告知劳动者。康久公司虽在2014年春节期间连续休息11天,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周肖肖其中包含年休假4天,故不能视为周肖肖已休完4天年休假。原审法院判令康久公司应支付周肖肖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
总结:单位在安排职工年休假时应当考虑职工的意愿并将单位安排年休假的情况告知劳动者。故,单位安排员工休假,必须指明安排的系年休假,否则,单位无法证明安排员工休的系年假时,也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