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有关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追溯时效与一裁终局问题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9日
加班工资是另企业管理者经常感到头疼的问题,涉及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更是引发劳动争议的几大要因之一。在这里,我们就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追溯时效及一裁终局问题进行总结,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
加班工资争议的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三于2010年9月13日发布,由14日已经实施。该解释中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加班工资的追溯时效
2008年5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仲裁时效有一般仲裁时效和特殊情形下的仲裁时效两种。
所谓一般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即使自己实体上有相应的权利,也将无法得到仲裁机构的保护。
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补偿,适用特殊时效制度,而不受一般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则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06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006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2、3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里的仲裁期间是指争议发生后向劳动仲裁提起仲裁的时间阶段。
加班工资的一裁终局问题
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终局的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不服的有起诉权,我们用人单位即使不服,没有起诉的机会。除非属于49条规定的错案,可以根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提起撤销的条件、证据是严格的。
我们从举证责任、仲裁时效和一裁终局的规定,看到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利于劳动者的,更感到加班的管理对我们的重要意义。为了帮助用人单位减少或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降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的支出,调整并完善用人单位相关的加班管理制度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