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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争议的举证期限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仲法》)第30条第2款中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该款只是规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是10天,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举证期限,整部《劳动争议调仲法》也没有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19条进一步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举证期限需要由仲裁委员会来指定。
实务中仲裁委员会常见的做法有两种:一是指定10日内举证,和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一致;二是在开庭前3日前举证,相对宽松一些。另外也有允许当庭举证的。这三种做法各有特色,但都有一定的弊端。10日内举证对于被申请人来讲压力是非常大的,因为很多被申请人并没有专业的内部法律顾问,不了解法律实体和程序问题,经常手忙脚乱,有时为了聘请专业律师还需要招投标,还需要逐层请示,一会儿期限就满了,笔者有时不得不面对只剩一天举证期限的尴尬局面,甚至拿到材料时就过了举证期限,非常不利。要是集体争议或几个案件并案审理,即使给足了10日举证期限,也非常匆忙。而开庭前3天举证则可能被一方当事人利用来“突击”,就在开庭前第4日提交证据,让仲裁委员会难以送达,就算是送达了,对方也没有充分的时间来寻找回应的证据,这样其实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时还让庭审过程混乱不堪。当庭提交更是如此,对方代理律师甚至根本没有掌握相关信息,审理难以为续。虽然《办案规则》第22条还规定了“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毕竟只是“参照”。仲裁委员会为了赶在45日内结案,往往不愿意“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再给举证期限,所以非常考验代理律师,既需要庭前尽可能充分掌握信息,同时也需要当庭迅即应对,甚至需要提前预判形势并全面组织好相关证据。
理论上举证期限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一样的,但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因为申请人多是员工,而其申请仲裁的期限原则上是一年,也就是说可以有一年的准备时间。所以用人单位在可能发生劳动争议前就需要预先收集整理一些基本材料,否则很容易顾此失彼,仲裁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虽然说劳动争议是“一裁两审”,仲裁之后还有一审二审,在法院诉讼阶段还会有一个举证期限,原来没交的证据还可以再交。但千万要注意,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输了都可以去法院,《劳动争议调仲法》规定了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是一裁终局的,而且只是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去法院起诉的。而且,即使是可以起诉的案件,法院系统为了维持兄弟关系,同时为了减少劳动争议到法院来,经常维持仲裁裁决,很难翻案。
一审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时举证期限倒是规范一些,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有30日的举证期限,独任庭审理的,也有15日。但是,法院系统对于劳动者还是更为宽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就明确规定:“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劳动者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可对劳动者的举证期限酌定从宽。法院在必要时应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轻易以劳动者证据不足或举证期限届满而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是明显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所以劳动者几乎是可以随时提交证据,无论是在一审阶段还是在二审阶段,无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而用人单位则没有这样的待遇了,经常要面对“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