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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司说员工辞职,员工说公司口头辞退,举证责任咋分配?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3日
一则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引发的思考
【案情简介】:
李某系香港永久性居民,2006年2月6日入职某机械设备(北京)公司,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自2006年2月6日至2009年2月5日的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工程师,月工资9800元,2008年调整为11500元。李某于2008年11月21日即不再到岗上班,并于11月26日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2009年4月23日公司为李某出具离职证明书,内容为:李某原为我公司设计工程师,我公司已于2008年12月2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双方产生争议。李某主张系公司领导以其不适合公司工作为由迫使其离开公司;公司主张李某系自身原因主动辞职。提供的主要证据是电子邮件的公证书一份及某翻译服务公司的电子邮件翻译文件一份。电子邮件系李某发给公司负责人的英文电子邮件,邮件翻译内容为:9月27日,Nathan 分配6289阵脚系统工作给我,这是我喜欢的工作,我计划完成;10月6日,Nathan告知我被派往做BE-5503D工作,我讨厌无法学到任何东西的工作,因此我感到困惑。下一步我该怎么做?我打算辞职(I want to quit)。
2009年李某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75000元及未及时支付补偿金20%的滞纳金15000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833.75元。公司提起诉讼,主张不予支付。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720.5元。后李某与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司认为系李某主动辞职并非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补偿金;李某主张一审数额计算错误,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判决确定的数额执行。
二审法院判决:
1、维持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10)崇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公司之诉讼请求。
2、变更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10)崇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万八千三百元五角。
【探讨焦点】:
焦点一: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公司和员工对于解除原因各执一词,有谁举证证明解除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焦点二: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焦点三:经济补偿金数额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焦点四: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