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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浅析劳动合同期满自动顺延的情形及效力认定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3日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新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之情形及效力认定问题,本文将按照法定自动顺延、约定自动顺延两种情形分别进行阐述。”

一、法定自动顺延的规定及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之日止: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规定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发生法定顺延情形,意味着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再进行协商确认,也不需要通过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予以确认。在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以致未能续签的,该事实并不能改变双方仍然处在原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期限内这一事实。若劳动者以法定顺延期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该主张与法有悖,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63号“上海伽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朱丹丹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1325号“卢志超与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约定自动顺延
约定自动顺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约定,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曾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继续以原薪资、在原岗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

1.约定自动顺延的几种情形

劳动合同约定自动顺延条款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未作出终止决定的,视为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自动延长期限为1年/同本合同期限,顺延期间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继续有效并履行。

第二种,本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本合同自动顺延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或本合同期满后,若双方皆无异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2.约定自动顺延的效力

关于约定自动顺延的法律效力问题,学界观点不一,存在两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 约定自动顺延的条款无效。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无论是首次签订还是期满续签,都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自动顺延的条款,逃避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之责任的行为,并无法律明示,缺乏合法的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合同进行的法定分类。包含自动顺延条款的劳动合同,该种合同期限存在不确定性(合同固定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对此无异议,有可能劳动合同顺延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任意一方不同意顺延,合同终止),有可能是固定期限,也有可能是无固定期限,无法对其进行准确定性及分类。由于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约定自动顺延的劳动合同超出了上述三种法定类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约定自动顺延有效,且附带顺延期限,则用人单位借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自动顺延N年;顺延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继续自动顺延N年。所约定的原各项条款继续有效。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避免了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可终止劳动关系。如此一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排除劳动者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二种说法:约定自动顺延的条款有效。

首先,约定自动顺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的选择,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并未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且约定自动顺延只是变更了合同的期限,应属有效。

其次,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实际属于续签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在工作岗位、薪资、权利义务等皆不变的情况下,将已到期的劳动合同进行续签,为减少续签手续、防止用人单位忘记续签,错过续签时间而带来的不良后果,约定自动顺延条款,有效保障和维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最后,劳动合同的类别依照顺延续签前后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确定。顺延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顺延后依照是否约定了顺延期限,来确定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到期后依照《劳动合同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观之,约定自动顺延符合对劳动合同的法定分类,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

3.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对于约定自动顺延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问题,各地区法院大都认可约定自动顺延的条款有效,将期限顺延的做法定义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

一方面,对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顺延期限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和认可,视为续签了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2268号“秦建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高院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自动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中智公司并不存在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法定义务的情形,秦建辉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应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相似案例详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672号“上海融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振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1755号“李春立上诉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8438号“李金海、浙江三力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另一方面,对于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顺延期限的,法院认可其效力,视为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762号“罗江峰、佛山市南海区博创金属制品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江峰上诉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仍在甲方工作的,本合同自动顺延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系博创厂为规避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责任的条款,且侵害了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益。对此,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即使没有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也视为续订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博创厂、罗江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更是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约定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续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该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根据自动顺延期间的约定,则从2017年1月1日起,双方按劳动合同原来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自始至终处于确定而稳定的状态,罗江峰因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获得的权利亦得以延续,故本条关于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约定使2017年1月1日之后所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已具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征,不存在罗江峰所称侵犯其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益的情形。

4.笔者建议

约定自动顺延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多地区法院的认可,但是由于以下原因,仍不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

首先,仍然存在部分法院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形。例如: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在(2018)湘0203民初1085号“凌斌与湖南中车轨道交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没有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的内容,实际免除了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权利,将劳动合同最核心要素的合同期限变得极不明确,有违合同法理,故应视为无效条款。

其次,劳动合同到期未依法续订,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支付两倍工资的纠纷案时常发生,加之约定自动顺延条款效力问题尚存争议,法律法规对此也未置可否。由此观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容易陷入纠纷,耗费双方的人力、财力、物力。

最后,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尤其是在工作岗位、薪资待遇、权力义务等都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并非难事,不应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

若用人单位坚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建议用人单位为自动顺延附加明确的期限,避免发生纠纷时被法院认定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