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内容 | 法律依据 | 制度使用 备注说明 |
“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有权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全国性规定 |
“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公司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终止通知书》送达到员工。” |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相关条款:《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 北京市的地区性规定,上海、深圳及及广东等地区均无该提前三十日的终止要求。 |
劳动合同到期后无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条件履行该合同时,视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续签了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一致的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精神,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自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为例外情形的是: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2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延续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 北京市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二》中规定:劳动合同对于自动续延有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时,可视为双方订立了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单位无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借鉴该条,我们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类似的条款,但同时特别说明续延阶段双方可随时提出解除和终止,在降低单位忘记签订新合同时的双倍工资风险的同时,也防止形成单位方面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