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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离婚,最容易受伤害的还是孩子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2日

曾经看过这么一个故事,小尾巴是个特别聪明伶俐的孩子,笑起来还有两个可爱的小酒窝,十分招人喜欢,小学的时候成绩也总是名列前茅,这样的孩子自然是一家老小的掌上明珠,从小被爱护有加。但是好景不长,小尾巴的父亲在他10岁那年出轨了,母亲被伤透了心,毅然决然提出离婚,小明跟随母亲生活,不时地还需要外公外婆的接济和照顾。因为小尾巴父亲的出轨,母亲和外婆一家对父亲充满怨恨,十分敌视,甚至故意不让他与父亲见面。后来,父亲再婚有了新的家庭和孩子,母亲却为了生计以及担心继父无法真心对待小尾巴而一直没有再婚,日子过得满含辛酸。

        父亲有了新家庭以后生活压力也更大了,有时抚养费给的不及时,母亲就让小尾巴打电话给父亲催钱,常常当着他的面很恼火地骂父亲“不是东西”,当初忘恩负义抛弃发妻,如今连亲生儿子也不管不顾。久而久之,在小尾巴的印象里,父亲和自己仿佛就只剩下冰冷的债务关系,儿子对父亲冷漠,父亲对儿子失望,原本就欠缺温暖的父子关系更加疏远,明明流着相同的血液却形同陌路。 

        在成长过程中,因为对父亲的仇视和对母亲的同情,他性格变得越来越敏感,人也愈发沉默。为了报答母亲,小尾巴成绩一直是数一数二,并以当地高考状元的成绩进入重点大学。然而人际交往方面,他明显匮乏安全感,对他人极度缺乏信任,因为觉得他阴晴不定小肚鸡肠,同学和他关系也都不好。有一天,仅仅因为室友把脏袜子不小心放到了他的枕头上,他一怒之下,竟然拿起水果刀将室友戳至重伤险些丧命,而他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一个本该有大好人生的孩子,却因为亲情的缺失和成长上疏于引导终酿成一生悲剧。 

        作为一个母亲,我一直深信,每个父母都是深爱自己的孩子的,即使是迫于无奈,夫妻感情走到尽头而不得不选择离婚,也会想尽量给孩子一个好的未来,所以在以往的这么多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争夺对夫妻双方才显得至关重要。我们不鼓励为了孩子,勉强牺牲自己,明明日子很痛苦,也拖着不去离婚,毕竟只有自己保持一个好的状态,才有能力去照顾好心爱的孩子,这是前提。但是为了让孩子能尽量少受伤害,在更好的条件下成长,准备离婚的父母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下在婚姻法在孩子的抚养方面的具体规定。

吕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所以首先要明确无论孩子的抚养权最后归属于哪一方,法律上亲子关系都始终存在,父母的监护权也是不会解除的。 

        其次是探视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只要是对孩子的成长健康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一般予以准许。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来说分一下几种情况: 

(一)两周岁以下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考虑到婴幼儿从生理上更适合母亲照顾,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上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父母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对其抚养权有争议的,可听取孩子意见。

(四)其他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