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都面临这样一个现实的问题,明明是夫妻共有的房子和车子,自己的爱人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了,或者共同的积蓄,却被配偶悄悄拿去投资、借出,想要回,但是发现的时候为时已晚,对方合同也签了,东西也到手了,自己只能生闷气。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自己的权益能得到法律的维护吗?
案情回顾:
小林和小何是一对夫妻,婚后购入一辆别克轿车供家用,夫妻二人因家庭矛盾发生口角,吵架当晚小何便开着车负气离家出走,丈夫小林并未挽回。不久后,小何因赌气在未告知小林的情况下,私自以13万的价格将别克车卖给了张某(张某对此知情),并在当天完成了汽车买卖手续,把车户主名改到改为张某,但双方还没有交付汽车与车款。后来小何觉得13万太亏,又把此车以14万的价格卖给了刘某(对小何单独处置行为知情),并当场完成了汽车和车款的交付,但未办手续。
三天后,丈夫小林发现此事,便扣留了车证,同时向法院起诉,声称妻子小何未与自己商量擅自处置家里的轿车,并且一物二卖,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请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小何辩称,别克车是自己与丈夫小林共有,自己有权对财物作出处分,且买卖程序合法,双方遵循自愿原则订立和交易,是合法交易。
吕律师说法:
1、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以及双方特别约定之外,婚内的财产和收入一般都认为是共同同共有。本案中妻子小何所处置的别克车为婚后购入,且为家庭所用,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拥有该车的所有权。
同时《婚姻法》十七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平等的处理权”应当这样理解,即因日常生活的必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处分,且一方可以代理另一方而无需事先协商一致取得同意。相对应的,如果不是生活必需且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分的,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擅自处分财产的,原则上认定为无效行为。
像本案当中,妻子小何对家里的轿车这样的重要财物做出买卖这样重大的财产处分,且不是在生活必要的情况下,必须要与丈夫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是无视丈夫对汽车的共有所有权,违背平等处理原则。但是另一方面,假如日常买菜用共同财产都需要事先商量,那么生活就乱了套。所以把握合法与否的关键一是生活必需,二是重要财物的重大处分,如买卖、借贷、投资等。
2、《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规定
本案还涉及到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所有权不完整即可)将其占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那么一旦受让人取得财物所有权,原权利人即丧失权利。
以本案为例,也就是说假如买车的张某和刘某并不知道小何的买车行为是无权处分,那么即使小何违法,虽然合同本应认定无效,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和刘某已经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无须退还汽车。但显然该案例中第三人是知情的,就应当认定汽车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