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和继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婚姻家事纠纷里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每个人都可以是法律上的继承人,同时也终会成为被继承人。那么不管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切身利益,还是至亲至爱的家人、亲人,了解继承相关的法律知识都是有备无患的。那么什么情形下会丧失继承权,要如何避免呢?
案情回顾:
李国富和张翠花是一对年过六旬的夫妻,靠务农为生,生育了二男二女,张翠花过世之后,李国富和四个子女生活在一起,子女协商决定轮流照顾老父亲。刚开始的几年各家都比较自觉,几个兄弟姐妹跟老人关系也都还算融洽。2013年,李国富被诊出重病,各家依然轮流照顾,当时大儿子家因欠有重债,无心顾及老人,大儿媳不愿奔波伺候老父亲,但是迫于弟、妹压力不得不表面上妥协。由于经济和心理上的不情愿,大儿子一家经常对父亲李国富不闻不问,在大儿媳的抱怨下,大儿子对李国富态度越来越差,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对他大呼小叫,甚至有时拳脚相加,衣食不顾,已经达到了虐待的程度。其他弟妹得知之后对此事十分愤怒,于是将老父亲接回自己家里轮流照顾。
2016年,老人病情恶化住院,大儿子和儿媳表示忏悔,主动到医院照顾父亲。李国富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遂立下遗嘱,并表示原谅了儿子儿媳,给他们留下了部分遗产。另外三个儿女都对父亲此举十分不理解,认为父亲病糊涂了,大儿子大儿媳不配得到财产,劝他另立遗嘱,但是老人没有改变心愿。到了年底,李国富病逝,随后开始继承,大儿子一家主张遗嘱中有自己的份额,而其他弟妹认为兄嫂在父亲生前不但没有尽孝,还加以虐待,不应享有继承权利。
吕律师说法: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大儿子儿媳对李国富打骂短食的行为已经构成虐待,又是在老人患病的情况下实施的,应当构成“情节严重”,故在老人病情加重前适格丧失继承权情况。
二、例外情形
《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在本案中,大儿子儿媳在老人病情恶化后主动忏悔,到医院照料,并在父亲离世前获得了他的原谅,符合十三条不认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所以遗嘱中李国富留给大儿子夫妇的部分是合法有效的,他们可以继承。
有时,尽管从道德上来看存在争议的问题,继承法为了公平公正,在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和自由的基础上,也会尽量给予每个人改过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