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老话,叫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物品交付和钱款支付同时进行是为了保证双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因为一般物品在拿到之时便能取得物品的所有权。那么房子是否也是如此呢?当双方合同上明确写着完成交付,买方即取得房屋,甚至你已经拿到钥匙搬进去住了,难道这到手的房子还能跑了吗?别说,还真有这个可能。
案情回顾:
张小虎将自己的一间门面房卖给了何六六,双方均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但是张小虎以媳妇儿闹离婚,自己最近忙着收拾烂摊子为借口,暂时没有跟何六六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并且暗中联系其他人等待更高的出价。何六六觉得只要房子到手,晚几天登记问题不大,早一天开店早一天赚钱。于是支付完了购房全款,拿到钥匙以后就开始张罗装修店铺,准备新店开张。
不料一周后,周大东来到自己的店里,声称自己昨天已经买下了这间房,还拿出房产证,上面果然有周大东的名字。何六六顿时傻眼了,自己好心给张小虎宽限办手续时间,结果自己钱也付了,店也装修一半了,现在房子竟然不归自己?虽然知道房子需要登记,但是作为受害方的自己法律真的不保护吗?
吕律师分析:
1、房子所有权以登记过户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现象在生活中常有发生,本案中何六六就是掉入了张小虎设下的房屋未登记的陷阱。从《物权法》第九条可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只有进行登记过户之后,房子才算是正式到手。
本案中何六六虽然已经支付完了全款,但尚未进行过户登记,所以并不拥有房子的所有权,相反周大东因为已经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姓名,而从法律上拥有了该店铺,何六六无法以先支付为由对抗刚登记完的周大东。房子只能归周大东所有。
2、受害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本案中,虽然按法律规定何六六不能取得房子,但实际上他承受的损失不只是原来用于购买房子的购房款,还包括这段期间对店面的装修费,以及重新找房子的误工费等等。为了保护未取得所有权的买方的权益,根据《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何六六有权解除同张小虎的购房合同,要求他返还已付的全部购房款、利息、装修费和误工费等费用。如张小虎拒绝,何六六有权诉至法院请求张小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