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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子便宜是天上掉“馅饼”还是“陷阱”?听律师如何分析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8日

房子问题始终是中国人心头的大问题,买一套称心如意的房子是每个家庭都希望的。随着商品房市场的打开,各大开发商和销售商的房子广告打得火热,在打折、优惠、免除各种费用等促销手段下,售楼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有的顾客想买套好房却苦于价格支付不起,若是难得碰上一次特别便宜但是房子还出奇的好的情况,您是心里犯嘀咕这好事怎么偏偏你碰到,还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到手再说,免得犹豫之下错失良机?
案情回顾: 
        王大姐的儿子张先生最近准备结婚,小两口忙着物色新房。王大姐想着儿子儿媳平时工作忙没有时间,自己没事就去售楼中心逛。有次去了一家售楼处,认识了销售员小刘,他热情地拉着王大姐看房子,王大姐觉得房子位置好,交通方便,小区环境也还不错,就是价格贵了点,于是谢绝了小刘,说得跟儿子儿媳再商量商量。小刘隔三差五便打电话问候王大姐,有一次他着急地告诉她,说公司最近搞活动,首付减半,而且称与王大姐投缘,帮她搞到了内部员工价格,房子一下子便宜了好多,要是不买,再想找到这么物超所值的房子就难了。 
        张先生小两口听了母亲的话去看了房子之后也觉得不错,便迅速下手签了购房合同。令人没想到的是,婚后入住两月,各种问题频出。先是隔音极差,楼上孩子哭闹隔壁夫妻吵架都听的一清二楚,搞得小两口平时休息不好,后来又发现房顶漏水,客厅的墙壁被渗得湿哒哒,上周电梯坏了,物业拖了快一个星期才修好。王大姐得知后悔不当初,想找小刘理论,可是他关机不接,想换房子,可是装修都装好了,这钱也不能打水漂,真是不但便宜没捞到,还赔了夫人又折兵。
吕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消费者买新房前,首先应当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进行初步检查,资质过关的开发商是房子靠谱的前提。房地产开发商总体来说应满足四个条件:1、开发商同时作为商品房销售的出卖方,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的企业法人;2、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3、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4、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如若不满足任何一项条件,那么购买的房子就可能是违法建筑,日后问题重重。 
        除此以外,还要多多打听开发商和销售商的信誉,信誉不好,房子看起来再“好”也是表面现象,不要心存侥幸。否则,会面临一些隐患,例如:开发商私自减少房子实际面积,增加公摊面积,改变楼盘结构、朝向,多收物业费或是怠于提供物业服务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