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刑事案件中涉拐犯罪裁判规则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31日
1.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可构成拐卖儿童罪: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一被告人发布送养信息后,与另一被告人进行接洽,在完全不认识收养方,也没有考察收养方是否有抚养目的和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情形,属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以“送养”孩子的名义获取报酬的应侧重从收取费用高低和是否具有出卖目来判断是否构成遗弃罪和拐卖儿童罪:以“送养”孩子的名义获取大量报酬的行为涉及遗弃罪和拐卖儿童罪,该行为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分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实务中应侧重从收取费用数额高低的客观方面和是否具有出卖目的的主观方面来综合判断。
3.出卖捡拾的儿童构成拐卖儿童罪: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将捡拾的儿童卖给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4.应收买的被拐卖妇女要求将其转卖给他人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具体量刑可以从宽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先行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应当为其再出卖自己收买的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所吸收。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行为而成立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被害人必须对行为人损害的权益具有处分权;二是被害人的自愿同意必须是其真实意图的反映;三是经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5.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行为人在儿子出生不到2个月即积极联系人贩子准备将儿子“送养”,并在“送养”过程中与人贩子共同收取了巨额的钱财,其行为名义上是“送养”,实际为出卖,应当按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以出卖为目的,通过居间介绍或强抢等方式贩卖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通过居间介绍的方式贩卖儿童,或者以强抢的方式从婴儿亲生父母或人贩子手中抢婴儿贩卖的,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7.以贩卖牟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女送人抚养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或迫于生活困难将亲生子女送人抚养,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构成民间送养;以贩卖牟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女送人抚养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因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8.因生活困难、重男轻女等原因而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一定数额钱财的,一般不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因生活困难、重男轻女等原因,私自送养亲生子女,虽收取一定数额钱财,但不具有明显非法获利目的,不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9.以出卖为目的以欺骗的方式使妇女脱离家庭的,构成拐卖妇女罪:以外出打工为名将被害人骗出并卖与他人做妻子的,属于通过拐骗的方式拐卖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
10.拐卖儿童后又准备将其送回,不属于犯罪中止:拐卖儿童不论处在哪个环节,只要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儿童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即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故拐卖儿童后又准备将其送回,不属于犯罪中止。
11.为帮助他人收养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行为人主观上为帮助他人收养儿童,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其行为同样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12.为私自收养而收买被拐卖儿童且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处罚:行为人明知其收买的儿童是被拐卖的,仍予以收买,并且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符合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定罪处罚。但行为人收买儿童的目的是私自收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可对其从轻处罚。
13.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且阻碍公安机关解救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且阻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解救,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1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非法限制、剥夺该妇女人身自由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与强奸、非法拘禁行为属于不能以一罪论处的独立的犯罪行为,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非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当然对于具有强奸行为的亦要单独评价为强奸罪。
15.出卖亲生子女具备特殊情况的,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行为人生育男婴后,因男婴经常生病且家庭困难,自己无力抚养男婴,而将男婴送给他人,并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钱财的行为,不符合将亲生子送养的条件,应定性为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鉴于行为人系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将亲生子女卖给他人,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对行为人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