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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案件当中的公平原则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1日

离婚案件当中的公平原则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相处之道,一直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有很多人觉得夫妻之间相处要公平,互相多一些理解。其实,一男一女组成新的家庭,必然需要磨合,才能更好的生活。而且,有时一方会甘愿处于“弱势”地位,这其中更多的是对对方一种包容与理解。在婚姻相处中很多人都追求公平,如果在离婚时,面对弱势的一方,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案情回顾:
        魏某与罗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魏某要求与罗某离婚,罗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调查,罗某是一位普通的农村家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但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吕丛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魏某与罗某如经法院审理,两人感情确以破裂,那么法院应准予离婚。罗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故魏某还应罗某经济上的帮助。
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本案中,考虑到罗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魏某给付罗某经济帮助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又保护了婚姻中的弱势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