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会有这种情况,男女交朋友时容易冲动,男方为讨女友欢心送钱送物甚至房子车子的更是屡见不鲜了。但是一旦感情久了,新鲜感消失,有的情侣之间性格不和的地方就逐渐显现出来,于是闹分手,别说是之前承诺要送的,就是已经送出去的都可能想追回。那么婚前承诺过赠送房产,在过户前就分手反悔的,对方可以要求承诺方继续履行赠与承诺吗?
案情回顾:
小刘和小姚经人介绍认识,一见钟情。2012年,小刘向小姚求婚时许诺将他名下一套商品房赠送给小姚,并当面签署了赠与协议,但未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结婚后由于二人对生活琐事处理不好,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现在正准备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时,丈夫小刘要求收回自己的房子,并说这是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小姚没有关系。那么问题来了,这套房子还是属于小刘的吗?赠与协议在小姚手上,丈夫小刘还有权把房子收回去吗?
吕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解释(三)》第6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如未变更登记可撤销赠与。情侣或夫妻之间为表达感情,经常会出现一方向另一方允诺金钱、房产等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赠与。对于赠与的不动产,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反悔的,就表示一方作出了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也就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可知,夫妻之间进行房产赠与,必须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否则赠与方随时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丈夫小刘是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