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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出生的“胎儿”也有继承权吗?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我们知道,没出生的孩子虽然是生命体,但是因为尚在母亲体内被孕育,不能独立生存,是不能被称为生理意义和社会意义上的“人”的,而从法律角度而言,胎儿的民事权利也与一般自然人的权利规定不同。从生活层面来考虑,胎儿既不能称之为“人”,也就不会享有权利,但是作为死者的骨肉,存在着出生的可能性,可如果出生后,遗产分完了,他的权利怎么得到保障呢?
案情回顾: 
        任某年轻貌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大款董某,两人迅速坠入爱河,闪电结婚,不久后生下一子,一家三口生活倒也美满。好景不长,2016年5月,董某乘坐某航空公司XX航班的头等舱出差,途中遭遇空难,飞机坠毁,机上无一人生还。 
        董某死后留下大量遗产,未留遗嘱,妻子任某怀着悲痛的心情与婆家一起处理了后事,期间由于心情不佳并未在意,事隔一个多月,到了2016年7月,任某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怀有三个月身孕,此时董某的遗产已经被继承、分配完毕,却未留有任某尚未出生孩子的份额。任某想追要遗产,董某父母认为任某与儿子结婚不久,并未付出什么,且此前已分得不少财产,故不愿再行分割。任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吕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可见,只要是死者的妻子怀孕了,即便孩子还没有生下,仍然应当为其保留必备的遗产份额。如果没有保留的话,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孩子出生后存活的话,遗产转移到孩子名下。 
        如果孩子出生后死亡,则由孩子的唯一继承人即其母亲(因刚出生的孩子不可能有配偶和子女,而父亲已经亡故,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 
        如果孩子出生后时即是死体,则视作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遗产由被继承人,也即孩子死去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具体到本案,如果任某的孩子平安出生,那么之前的遗产就要重新分配,从董某父母、任某以及任某和董某的大儿子继承的财产中扣回属于这个孩子的份额。如果孩子出生后才死亡的,扣回的份额由孩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母任某继承。如果孩子出生时就是死体,那么胎儿继承权视作自始不存在,董某遗产不必重新分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