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孩子都渴望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离婚对孩子或多或少都会造成伤害,有很多夫妻后,就会变得像仇人一样,尤其是对于子女的探望,有时都会被不允许,这样的作法对孩子的伤害就会更大。
案情回顾:原告周某辉与被告祝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8月12日生育女儿周某薇,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周某辉与祝某曾因非婚生女周某薇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2016年5月2日,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周某薇暂随原告祝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17年7月20日,原告刘某辉因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
吕丛律师说法: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周某薇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周某薇。现双方对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应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