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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登记结婚同居,孩子应归谁抚养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9日

在任何一个国家,男女双方想要结婚,必须要去有关部门登记,这样的婚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现如今,离婚率越来越高,夫妻二人会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或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分歧,如果未登记结婚同居,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呢? 
      案情回顾:柴某与魏某在外打工相识相恋,2013年4月8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因未达法定年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7月魏某生育儿子柴某浩。柴某浩现与父亲柴某共同生活。2014年11月,因夫妻感情不和,魏某离家出走,外出不归,与柴某无任何联系。柴某曾找过魏某,但一直未找到。柴某、魏某无共同财产、亦未有共同债权、债务。现因柴某、魏某未办理离婚登记,且魏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导致儿子柴某浩无法落户,故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人同居关系,儿子柴某浩由其自费抚养。 
       吕丛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柴某、魏某于2013年4月8日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本案中,柴某、魏某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判令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形。但依照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其法律权利和义务比照婚生子女的规定。儿子柴某浩一直由柴某抚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被告下落不明,故儿子柴某浩由柴某抚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便于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柴某主张由其自费抚养儿子柴某浩,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事实婚实际上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相当大的比例。针对案例中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不仅需要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也需要法律工作者进行更多更广泛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同时要不断促进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使公民特别是广大农村边远地区的公民从思想上认识到没有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及这种同居关系对他们生活的影响,使他们在考虑婚姻缔结时能够认识到通过婚姻登记的方式给自己的婚姻关系予以法律的保护,给自己的婚后生活以法律的保障,减少类似本案例中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