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社会已经进入高度文明,大众的思想观念也已经比较开放,但是骨子里的传统和绵延下来的文化背景依然还是会在有的时候让国人谈“性”色变。性生活作为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出了问题,有可能夫妻感情也是会面临不小的挑战的。倘若真的因为性生活问题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想要离婚,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2010年10月,林某(男)与徐某(女)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12月,二人举办婚礼。新婚之夜,徐某想要与林某过夫妻生活,但遭到了林某的婉言拒绝。不过,徐某对此并没有太在意。然而,徐某相继多次提出想要与林某过夫妻生活的想法,均遭到拒绝。后来,徐某才偶然发现,自己的丈夫林某没有性能力。在这样相处了两年多后,徐某感觉夫妻感情即使再好,没有性生活的婚姻也是不完整的,很难一直这样维持下去。
2013年3月,徐某向林某提出离婚但被林某拒绝。随后在2013年5月,徐某以双方不能发生性关系,婚姻不完整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林某则认为,双方虽无性生活但是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因此不同意离婚。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感情良好,但是不能进行夫妻性生活的问题导致婚姻一方的徐某无法忍受,那么,感情良好的婚姻可否可以因为其他原因,如本案中的原因离婚呢?
吕律师分析:
本案的林某和徐某显然婚姻感情较好,双方能够和睦相处,不属于法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原则上,除去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只有能够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时,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是并不一定只有这些理由才能使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进行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和列举,具体包括13种,其中,第一条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也就是说,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可以认定的话,也是可以判决双方离婚的。因此,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属疾病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性无能的情形,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