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恋爱时还是在结婚后,很多女性都会接受不了“妈宝男”和“大男子主义”的男性,“妈宝男”给人的感觉没有主见,就像一个永远长不大的孩子一样,不能共同去承担责任,而“大男子主义”会给人一种压迫感,会让女性在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中感到不平等的待遇。当女性在婚姻关系中面对这种“大男子主义”的老公又该怎么办呢?
案情回顾:李某(男)与郑某(女)通过朋友聚会相识相恋,经过一年的了解之后,两人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婚前夫妻二人均有工作,并且收入十分可观,婚后,因郑某怀孕,便辞去了工作。生完孩子半年后,郑某想重新去找工作,却遭到了李某的反对,李某认为生完孩子就要当全职家庭主妇,不应该再出去工作,双方为此大吵一架,之后,郑某出去找到了新工作,白天孩子由保姆来带,原以为生活就会这样平静的过去,但是,李某却再次提出了要求,要求郑某每天7点之前必须回家,公司聚会不能参加,郑某觉得自己的自由与权力都被限制,并且在婚姻关系中遭到了不平等的对待,忍无可忍的郑某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人离婚。
吕丛律师说法: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李某与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无出轨、家暴等明显过错。导致矛盾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李某的大男子主义造成的,夫妻家庭关系本就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本能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学习、正常社交等。李某过于干涉郑某的生活,让郑某感觉自己处处受到压制,是矛盾的关键点。由以上法律条款可见,法院应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或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