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人来说,住房是必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有很多人在购房时,都会看很多房屋,进行对比。除了购买一手房屋之外,多数人也会选择购买二手房屋,同时,购房的来源也有很多,像房屋中介就是其中之一。而且,我们都知道,无论是租房还是购房,都会同房屋中介去签订租房或购房合同。那么,当面对中介的“霸王条款时”,又该如何应对呢?
案情回顾:游小姐因购房需求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有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一套房屋介绍给游小姐。协议还约定,若未能签订买卖合同,游小姐应向中介支付违约金,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合同并没有签成,中介公司隧诉至法院要求游小姐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游小姐觉得这是不合理的,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吕丛律师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游小姐因购房需求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协议若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应向其赔偿违约金的规定,由以上法律条款可见,是并不具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中介公司可以要求游小姐支付居间活动支付的费用,但不能要求其赔偿违约金。故,法院应驳回中介公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