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恋爱中的男女,都是幸福的、甜蜜的,同时,很多情侣在恋爱期间要会选择赠送礼物来表达爱意。那么,问题来,如果双方分手之后,这些赠与的礼物可以要回吗?
案情回顾:吴某与郑某是大学时相识相恋的一对情侣,毕业后两人工作稳定感情还是一如既往的甜蜜。后来在2011年5月,吴某出资为恋人郑某买了一辆车,同年11月,郑某将名下的车辆交给了吴某。之后,因为种种原因两人分手了。2013年7月,吴某与郑某在手机聊天时商讨了车辆的事情,吴某觉得车辆应归给自己,郑某也表示可以返还给吴某,但要吴某支付车辆对价,两人为此无法达成共识,郑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
吕丛律师说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中“交付”,须基于权利人意思。如权利人无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权利意思,即使受让人占有该动产的,亦不构成现实交付。本案中,双方产生诉讼纠纷,系基于双方原有特殊关系。在双方原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出资为郑某购买车辆,并登记于郑某名下,且交付郑某使用,亦未附加任何条件,双方既已形成赠与法律关系,郑某因此取得车辆所有权。郑某将车辆交付谭某行为,必须出于其主观意思表示,愿意将车辆返还吴某,才能构成所有权转移。并且吴某为证实郑某系自愿返还车辆提供了往来短信内容。根据短信显示内容,郑某确有放弃车辆所有权意思表示,但同时附加了要求吴某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双方就此未达成共识,所以郑某起诉。即郑某将车辆交付吴某行为并非无偿转移所有权意思表示。故法院应判决吴某返还车辆给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