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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子,不能转让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1日

随着房价的上涨,购房越来越被现代人看作为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我们都知道在购买房屋时都会办理一系列的手续与签订合同,但近几年来,因购买房屋发生合同纠纷的事件也不在少数。尤其是签了合同,交了定金,却不见房屋产权证的例子更是不在少数。当面临这种情况时,应该怎么处理呢?

        案情回顾:陈某因要结婚,想购买一套二手房屋作为婚房。于是,便找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自己介绍好的房源。经过重重挑选,经纪公司向其介绍了祝某,陈某在看完祝某的房子之后比较满意,当下两人便决定签订《房屋交易居间合同》约定:陈某购买位于xx区xxx居7号楼32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一栏未填写内容),陈某支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费8700元;祝某应保证所售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债权债务,提供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证件原件;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负责代办房产交易过户一切手续、提供居间担保服务。并向祝某和经纪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四个月后,陈某诉至法院称其发现祝某并未取得3201号房屋的产权证书,导致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要求确认三方所签的《房屋交易居间合同》无效,并双倍返还定金。
        祝某认为,在签合同时已告知陈某房屋产权证尚未办下,且办证需要一定时间,什么时候办下来也不是其个人所能控制的。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称,陈某在签合同时已明确表示,愿意等到房屋产权下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陈某是自己提出不购买3201号房屋了。不同意其诉讼请求。经调查发现,祝某购买3201号房屋时交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2001年交纳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2003年4月17日委托某房地产咨询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事宜,但至今尚未办下产权证。 

        吕丛律师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六)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中,三方在签订《房屋交易居间合同》时,祝某尚未取得所售房屋的产权证,因此该合同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即为无效合同,祝某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收取陈某的2万元定金应予返还;但陈某在买房交易行为中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陈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