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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内出轨一时爽,房产分割问题多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2日

能拥有一套属于自己房子,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我们家的载体,常常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租赁等方式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但是生活中无论是夫妻离婚还是遗产继承或者房屋租赁购买,因房产而产生的纠纷问题,是时有发生的。

案情回顾:
        刘某与童某经朋友介绍相识,随后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后双方协商结婚事宜,经协商,由刘某家里出资购买位于某小区住房一套。但由于当时实施限购政策,刘某不具备购买资格。于是,二人便在领证结婚之前,以童某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于婚后发放,房产的所有人名字为童某。不久之后,童某因婚外情与刘某分居。刘某多次劝说,童某仍不知悔改。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童某离婚。童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判令所购买的房产归自己所有,但童某却坚持房屋系婚前个人所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后来,刘某的父亲突然想到,购买房屋的房款均从他的个人银行账号上支付,是出资购买房屋的直接证明。向法院提供这些证明,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刘某所有。

吕丛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因限购问题将名字登记在了童某名下,并且,刘某父亲提供了直接证明。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登记,根据婚姻法规定应是对其儿子刘某一人的赠与,因此应认定该房产为刘某的婚前财产。故,法院应将该房产判决给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