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很多夫妻都会选择离婚,同时,也会涉及到财产的变更与分割。往往很多夫妻会因为财产问题而争吵不休。那么,对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共同分割吗?
案情回顾:马某与邓某于2012年4月登记结婚,后因双方产生矛盾,马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邓某离婚。但两人因某处的房产分割问题产生了争议,马某提出该房产系婚前购买,应归其所有。而邓某则在庭审中辩称,如果离婚,该房产应按双方一人一半进行分割。
吕丛说法: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案中,经法院查证该房产确实是马某婚前所购,所以此房产不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二人婚后用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并且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法院应判决该房产所有权归马某所有,婚后二人所还贷款与房子增值部分应折现人民币补偿给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