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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诈骗学生金钱,致使学生死亡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在这信息技术发达的年代,网络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同时网络也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样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并且有些诈骗罪犯会通过网络施行诈骗。
        案情回顾: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陈某、黄某、郑某等人交叉接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全国各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并冒充房产局、财政局、教育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将高考学生作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0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宋某的死亡。归案后的陈某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郑某十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吕丛律师说法: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诈骗在校学生财物的,要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犯罪诈骗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陈某还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系主犯。并骗取在校学生钱款,致被害人宋某死亡,酌情从重处罚。故,法院应予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