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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年少轻狂,终食其果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9日

少年是阳光向上的代表,也是祖国的未来。但在现在社会中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不在少数。年轻是每个人都有的资本,同样年轻也会使人犯错。

        案情回顾:陶某系一名已戳学的少年,2014年7月9日,陶某听说自己的追求者杨某在校与同班男子有暧昧关系,便邀约孙某及张某并指使孙某到教室找该男子算账。张某到教室后对挨着杨某而坐的胡某进行殴打,被害胡某出于本能的还手,随后,张某跑至教学楼下告知陶某,陶某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具交给张某,并指使张某继续打。之后张某持刀返回胡某所在教室,被告人陶某与孙某也紧随其后。之后,被告人孙某与张某进入教室对被害人胡某进行殴打,张某持刀将胡某腹部刺伤,被告人孙某用戴有胶拳套的右手将胡某头部打伤。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头部、腹部均为轻微伤。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陶某因追求者与胡某有暧昧关系,导致陶某心理不平衡想给胡某一个教训,便邀约张某,孙某对被害人胡某进行殴打,这一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整个案件中,虽由陶某发起,但并未对被害人胡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反观张某,孙某多次对胡某进行殴打,并刺伤胡某腹部及击打头部,这一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法院应予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