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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商业地产租赁中的注意事项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9日
商业地产租赁中的注意事项
  俗话说得好,请神容易送神难,当一段商业上的合作到期后,由于志向不同,或者情况有变,解除合作关系的问题就是摆到桌面上的事情了。而在我们现在的社会关系中,租赁关系无疑是最常见的合作关系了,面对各种租赁关系,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无疑是商业地产的租赁关系。
  要想知道商业地产租赁关系终结时最容易发生问题的地方有哪些方面呢?结合一些审判案例,本律师总结了以下一些矛盾点:
  1、实际承租人和名义承租人的问题。相当多的名义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不符,对于这种情况现行法律规定是实际经营者与名义承租人应当为共同诉讼人。在这里最难办的问题是虽然知道实际经营者和名义承租人不一致,但是没法证明其二者的关系,更在发生矛盾后没法知道实际承租人的身份,因此这些问题就要在平时予以注意才好。
  2、注册地址变更或者注销问题。因为是商业地产,因此工商税务登记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但是如果在租赁关系解除之后,承租人拒不迁出或者注销工商注册信息怎么办?这个问题还是比较难办的,因为在现有司法体制之下,如果承租人不主动迁出或者注销工商注册信息,有可能会导致在该商业地产上不能够再注册新的商业主体,从而导致出租人商业地产功能受限。对于这种问题在签订商业地产承租合同时就需要对此有约定,要求承租人对其工商注册信息在商业地产承租合同终止后应当及时迁出或者注销,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此来保证合同终结后双方的利益。
  3、逾期房租的收回问题。关于商业地产租赁关系中,一般第一次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都是比较慎重的,会作出比较详细的约定。但是一旦超出租赁合同的期限,而双方又没有签订新的合同或者补充协议,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就认定双方对原合同进行的延续,但是租期变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如果有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只需随时向对方提出即可,但应当给对方一定的宽限期,但是对于该宽限期是否应当收取租金,法律上约定不明,如果没有相应的合同约定支持,很有可能会按照不予收取该宽限期内的租金的方式处理。
  4、承租人不积极配合解除承租关系,并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期间租赁费损失的承担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还是应当谨慎处理,许多合同授予了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具有停水停电的权利,但是停水停电并不能使得使用权就当然的转移到出租方手里,反而使得双方的损失达到不可控的地步,因为在解决争议期间造成的商业地产空置损失到底由那方来承担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对于该损失的承担最终是以实际占有该商业地产的一方予以承担的,并不当然的由出租方予以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分歧,使得承租方走也走的没有遗憾,出租方也不会因此产生空置损失的风险。
  5、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装修、附加建设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合同中也需要予以明确约定,毕竟商业地产租赁合同到期,并不会导致承租人对商业地产的装修和附加建设归零,反而有可能是该装修或附加建设价值最大化时期,因此对该装修及附件建设的归属约定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6、拖欠水电费等费用的处理问题。一般情况下,商业地产对于水电的用量还是比较大的,因此其短时间内产生的水电费也是无法忽视的,所以在双方的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终止后,应当及时对水电费等进行核算,防止产生最后水电费举证不能的情况。
  以上就是商业地产租赁关系中经常容易出现矛盾的地方及其解决办法。希望大家能够在实际商业交往中尽量能够避免这些矛盾点的出现,毕竟合理的规避和解决这些矛盾点,远比最后矛盾发生后通过诉讼方式补救要成本低的多,同时因为已经对此予以约定,实现了合同的约定化,使得法官在这里的自由裁量权也大大的受限,从而为实现权利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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