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不赡养也不继承”可以吗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5日
  
陈某今年68岁,生育了三个儿子,其老伴早年去世,为了怕子女受气,陈某没有再婚,含辛茹苦把几个孩子拉扯大,自己一直单独居住,20172月,陈某突然患中风住院,住院期间由三个儿子儿媳轮流护理。在住院两个多月后,医生建议陈某出院回家康复治疗。陈某出院后,由于其生活不能自理,陈某与其三个儿子签订了一份赡养继承协议。协议约定陈某随大儿子生活,今后的一切花费由大儿子承担,如老人去世后,老人名下的房产由大儿子一人继承,二儿子、三儿子不负赡养义务,也不继承老人的财产。 今年8月份,陈某因病情恶化去世。
今年10月,陈某的二儿子、三儿子找到他大哥,要求平均分割父亲生前的房产,其理由是他们在父亲生前也尽了赡养义务,协议书约定无效。
陈某的大儿子则认为,双方之间白纸黑字签订有赡养继承协议,该协议是在父亲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谁欺骗谁、胁迫谁的问题,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同意和他两个兄弟分割父亲的房产。于是,陈某的两个小儿子来到律师事务所,要求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经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该条规定的本意是关于具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之间为了赡养老人而签订的具体划分赡养义务和如何履行赡养义务的约定,该赡养协议一般不应涉及到老人的财产问题。为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又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子女间不能通过协议自行约定免除,更不能把放弃赡养作为放弃继承的条件,即便老人没有财产,赡养人也必须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由于赡养、继承等问题涉及到身份关系及伦理道德和传统美德,涉及法律的强制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并不适用于赡养、继承问题,其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对等。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不能认为有协议就可不分、多分等,协议只是进一步证实了没尽法定的赡养义务等。
 
就本案来讲,首先,陈某与其三个儿子签订的赡养继承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其次,在陈某生前及生病住院期间,三个儿子均对父亲尽到了赡养照顾义务,在陈某出院在家康复期间,其大儿子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割房产时,可对其多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律师资料

110网律师
电话:

我的精采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