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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华西都市报 姜敏律师说法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09年11月02日
立不立案派出所3天后答复 华西都市报 2009-10-29   《取钱忘取卡损失近2万元无人管》后续
  市民吴先生在新鸿路一家银行取款后,将卡遗忘在ATM机里。两个小时后挂失时,卡里少了1.96万元。派出所以“侵占罪属自诉案”为由不予立案;法院称这是民事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方。双方都无法提供帮助,1.96万元难道就这样无法追回了吗?吴先生急得求助本报(昨日本报曾作报道)。
  昨日上午,吴先生再次来到新鸿路派出所,值班民警仍然回复无法立案。此事再次陷入僵局,吴先生表示他只能等待派出所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
  昨日,记者来到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立案处咨询,工作人员告知:“这件事必须由派出所处理。”她解释说,先不论此事是否属于公诉案件,即使是自诉案件,也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吴先生个人没有权力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更不可能自己找到被告
  人。找不到被告人,法院就无法受理案件。不受理,就无法解决,案件就陷入了僵局。工作人员建议吴先生,派出所如果不立案,7天内吴先生将收到一张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吴先生如果不服,可以拿着这个回复找到派出所的上级机关,即公安局提出行政申诉,状告派出所不作为。
  什么情况才能立案?昨日下午,记者与吴先生再次走进新鸿路派出所。派出所教导员张国松说,这个案件有争议,最主要的问题是:究竟是侵占罪还是盗窃罪。派出所决定进一步调查,究竟立不立案,在3日之后可能会给予吴先生答复。如果立案,那么派出所就有权力调取银行监控进行调查。张国松说,办案民警有时候确实是根据经验在办案子。各种情况下,对于法律条款的理解也不同,这就需要经过研究决定立不立案。
  律师说法
  此案究竟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应该公诉还是自诉?
  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姜敏:此案属于公诉案,相关组织应该受理。法律依据是:2008年5月7日,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
  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之前,由于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犯罪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看法,可能判处不同的罪名,这个司法解释就解决了这个困惑。”
  案例
  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分别取款17.5和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一年徒刑;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
  12月一审被判处无期。2008年2月22日,案件重审;3月31日,许霆被判处5年徒刑。4月9日,许霆提起上诉。5月22日,终审维持原判。
  新闻名词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
  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于自诉案件。
  记者王浩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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