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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从实务分析闪婚闪离涉及婚姻法问题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6日


近年,闪婚闪离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上演。鉴于朋友的咨询,在此对闪婚闪离存在的法律问题,比如损害赔偿问题、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离婚后彩礼的返还与否等等,以案例结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分析。

一、支付损害赔偿问题

对于闪婚闪离的情况,无论是男女任何一方,在离婚时,会提出赔偿精神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要求,从一则案例来分析法院能否支持的理由。

(一)案例概述

甲男乙女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因甲男有家庭暴力的倾向,乙女到法院请求离婚,诉讼请求是:对于少量的共同财产可以放弃,希望与甲男解除婚姻关系。甲男辩称乙女有骗婚的性质,要求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经调解和好无效,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时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房屋是甲男婚前购买,系甲男婚前个人财产,甲男称为了结婚而购买房屋导致贬值、举行婚礼支出等,要求乙女负担相应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准予甲男与乙女离婚。

甲男不服,提出上诉,称:闪婚闪离给上诉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导致贷款还不上。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精神损失10万元。双方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赔偿10万元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损害赔偿的条件

1.无过错方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的认定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规定可以推断,具有下列2.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婚姻中的过错方,另一方则有权利主张其受到的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失。

2.满足无过错方的条件后,同时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的

①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重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除满足上述条件,其他情形均不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内。上述案例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万元自称为基于房屋贬值费用5万元及办理结婚的费用5万元,不属于本条四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离婚财产分割的同时,还有债务的纠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证明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闪婚闪离是否不用承担短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呢?

(一)案例概述

甲男与乙系朋友关系,丙女系甲男的配偶(2014年5月20日结婚,于2015年5月28日协议离婚)。甲男经营个体店向乙方先后借款50万,还款3万后,打借条,自2014年4月起至2015年7月20日借乙方人民币余额肆拾柒万正,于2015年8月15日前还清,没有约定利息。期满后,甲男失去联系。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男与丙女共同偿还借款。甲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经查明,本案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甲男出具借条,同时具有转账凭证的证据,应该合法维护出借人乙方的合法权益。甲男与丙女虽然离婚,但是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丙女无法证明系甲男单方债务,离婚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判决:限甲男、丙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乙方陈静借款47万元。

丙女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已经与甲男离婚,个体店的经营也没有参与,公司没有经营利润,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闪婚闪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是处于分居状态,丙女对甲男的对外债务不知情,并且甲男与丙女签订了离婚协议,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都由甲男承担和享有,与丙女无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1.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区分存续时间的长短),一方以个人的名义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除外情形

①有明确证据证明。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属于个人债务的,例如债务人借款买自己喜欢的用品,与债权人约定个人私下偿还,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此事实,则无需承担债务,而上述案例中甲男借款的用途是经营个体店,丙女不能证明其经营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与甲男的个人债务;

②债权人明知。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明确约定了婚后债权债务以及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则夫妻一方无需承担。上述案例丙女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债务系甲男个人所有,因此不属于例外情形,应该承担共同债务。

2.离婚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

离婚协议从法理上看也属于合同,虽然人身性比较强,也可以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上述案例,甲男与丙女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债权人的想法,同时债权人也未对协议认可。所以,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成为对抗债权人的理由。

三、离婚后彩礼的返还与否

对于闪婚闪离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该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在婚姻登记部门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形下,按照离婚协议处理。下面案例则诠释了签订有效离婚协议后彩礼的返还原则。

(一)案情概述

甲男乙女登记结婚后,举行婚宴。之后去蜜月旅行,回来后,乙女提出离婚。甲男同意,双方协议离婚。因甲男、乙女之间财产都在乙女处,离婚时商定,乙女返还甲男107719元及周大福金项链一条,但乙女至今也没有给付甲男。甲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女返还上诉财产。乙女辩称,80000元是彩礼钱,装修用了,不能返还。否认周大福项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写明双方无债权债务,无双方约定的其他协议。原告不能证明该协议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商定,被告给付原告107719元及周大福金项链一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的存在。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双方已经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一方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①时效:为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之内。任何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②离婚协议本身具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有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驳回了原告甲男的诉讼请求。

假设甲男与乙女蜜月旅行结束后便协商离婚,如果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则属于“(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对于彩礼法院一般会判决返还,返还的数额在彩礼总额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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