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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6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2001)13号]
一、滥用职权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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