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保护爱的港湾:重婚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保护爱的港湾:重婚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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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院前五年审理的重婚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有两类: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公诉案件,也是自诉案件,其起诉有两种途径。一是公诉,即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作为公诉人将涉嫌犯有重婚罪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二是自诉,即婚姻关系中的被害人无需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的起诉,而是自己搜集相关证据后,作为自诉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涉嫌重婚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2009年至2013年,该院共受理重婚罪案件16宗,其中8宗为公诉案件涉案14人,8宗为自诉案件涉案14人。每年案件数量在2至4宗之间,较为均衡。8宗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均为女方。值得注意的是,在8宗自诉案件中,只有一宗案件系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撤诉,其他7宗案件均被法院认定证据不充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移送后,并无进一步的后续反馈。8宗公诉案件中,法院均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刑期从一年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
重婚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自诉案件搜集证据难和定罪难。8宗自诉案件并无一例能让被告人成功入罪,说明自诉人在搜集证据方面能力较弱。相对公诉案件而言,自诉案件作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要凭个体力量搜集对方重婚证据,难度较大。重婚证据即要证明其配偶与他人存在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包括被告人居住地邻居及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证明、摆婚宴、对外社交名义等情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配偶与他人是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则其只是同居关系,不构成重婚罪。
二是重婚犯罪受害人几乎均为女方。8宗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即受害人均为女方,被告人为其丈夫(即重婚者),或者是其丈夫及第三者(即相婚者)。在8宗公诉案件中,只有一宗案件是妻子故意跟其他男子重婚。说明在重婚现象中,女方一般处于较弱势的受害人地位。
三是案犯超过85%为外来务工人员。在被认定构成重婚罪的8宗案件涉案14人中,外地户籍为12人,本地户籍的为2名男性。其中6宗案件涉案双方均系来自异乡,在东莞一起务工的过程中认识,然后产生感情,遂以夫妻名义同居,甚至生下小孩。留守在老家的妻子往往成为最后知情的受害人。这种“留守配偶”的夫妻情感被侵害现象,在务工家庭中并不鲜见,只是程度不一。
四是相对其他犯罪而言,重婚罪量刑较轻。涉案数名被告人中,只有两名男被告人的刑期超出一年,均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6名被告人获缓刑,其中包括4名女相婚者。审判实践中,考虑到重婚罪对其他犯罪而言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轻,而且当事人往往有年幼孩子需要父母特别是母亲照顾抚养,不宜对其予以重判。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婚姻关系的健康幸福,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中产生婚外情乃至重婚的现象,不仅破坏家庭的爱情与亲情,还对下一代的人生产生严重的影响。笔者对此提出如下预防建议:
一是夫妻应当建立平等尊重的关系。夫妻之间应当经常交流沟通,让感情“保温”,特别是在因谋生而异地分居的情况下。丈夫应注意摈弃大男子主义和关于“妻妾”的封建思想,尊重妻子的独立人格和感情需求。
二是已婚者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婚姻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如果已婚者与配偶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有了新的感情对象,则应当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与第三人办理好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再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
三是为人父母者应注重表率言传身教。父母应当在婚恋观念上尊重法律与伦理道德,注意自己行为对子女的影响与教育,为下一代树立良好的榜样。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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