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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企业间借贷效力演变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6日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民间借贷自此有了最新的司法解释。
按照最高法199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1996年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称之为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制度,并表示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并没有消失,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
按照91年的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被"一刀切"地认定无效了。但事实上,基于上下游、合作关系,或者经营上的需要,企业之间存在巨大的融资需求。为了规避企业间拆借无效的规定,多年来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也有大量的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借贷。近年来,一些企业间的借贷通过P2P平台实现,以企业高管个人的名义发布融资需求。基于此,《规定》的第十一条指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从此有了司法保护。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正当的企业间资金拆借自此可以公开地进行,不必在地下或绕道操作,降低了企业为规避法律所产生的成本,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是有好处的,也回应了大量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需求。当然,后续还需观察企业间的借贷到底会有多大的量,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防范风险。

  允许企业间融资,并不是听之任之,使企业的正常投资需求质变为主业,以借贷为主业。杜万华表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如果生产经营型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为此,《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一规定也扩展了P2P的展业空间企业资金自此能进入P2P,甚至做企业间的借贷撮合平台,可以说为P2P未来拓宽业务范围及资金来源扫除了法律上的重大障碍。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所借款项、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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