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关于试用期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一、关于试用期的限制性规定
试用期的长短跟劳动合同期限有关: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约定试用期。
例外: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二、关于试用期签订次数的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合同到期续签劳动合同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工资支付标准
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者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四、劳动者维权途径
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这就是通常所讲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两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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