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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起超于原告诉求判决所引发的累诉
作者:韩广斌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6日

【内容摘要】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讼主张的变更,所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和诉求的变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该案例在于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所引发的累诉,进行探究。
案件概况
2010年5月10日原告卓XX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xx村委会返还原告的草山1039亩,并返还2005年至今的草山租赁费56612元,经法院审理,于2010年9月9日作出了(2010)X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审理中被告以服从原判决为由撤诉。但在执行程序中xx村委会以原告的两个孩子在xx村没有分到草山,原判决错误提出了执行异议,原审法院发现本案确有错误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原审法院经再审于2013年12月26日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X民再字第01号民事判决。
再审判决后X村委会再次以原审程序违法,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审理于2014年9月2日上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X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
原告卓xx与被告于2005年已经解除同居关系,且被告下落不明,对于同居期间的985亩草山的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明确的分割。为此原告、原告长女、原告次子于2015年7月2日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合议庭审理XX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了(20151X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

本案的思考:
在本案提起诉讼四年后的再审上诉程序中代理律师介入本案,由于原告在一审程序、执行异议程序、再审程序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徒增了更多的累诉,失去了救济的机会。
2010年5月10日原告卓某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XX村委会返还原告的草山1039亩;草山租赁费56612元"。原告在一审法庭调查中却要求归还原告、原告长女、原告次子三人的草山承包经营权。原告在诉讼中诉讼请求依据一人草山承包经营权事实,增加为原告、原告长女、原告次子三人的草山承包经营权事实,增加的原告长女、原告次子二人的草山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相应引起了诉讼法律关系和诉求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半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果法院进行对当事人未子变更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既是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所以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就本案应在一审驳回原告的起诉,但一审法院却作出了判决。
在执行程序中X村委会以原告的两个孩子在xx村没有分到草山,原判决错误提出了执行异议,原审法院经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过事实调查,但法律适用却出现了偏差。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一审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属于程序错误”。但再审法院却认定:判定xx号《草原证》记载草山经营权有被告、原告及其子女平均享有,属认定事实不清”。再审法院认定:“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原告的子女),却又否认草山经营权有原告的其子女享有”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自相矛盾。再审法院对原审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再审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再审法院却再次作出了实体判决。原审法院纠错的机会丧失,由此引发了再审上诉程序。
再审判决后X村委会以“原审程序违法,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对证据中公章前后真伪、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宜通过继承解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再审上诉程序中代理律师代理本案,庭审后于2014年9月2日上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X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Xx村委会将985亩草山的承包经营权返还给被上诉人户名下。
对于家庭户名下985亩草山的承包经营权具体的分割。原告卓X与被告于2005年已经解除同居关系,且被告下落不明,对于同居期间的985亩草山的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明确的分割,为此原告、原告长女、原告次子于2015年7月2日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共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XX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
原审法院径行对原告卓XX应予变更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既是代替原告卓xx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所以原告卓xx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失去了救济的机会本案徒增了更多的累诉。
受援人长达六年、历经四次判决,在本案提起诉讼四年后的再审上诉程序中代理律师介入本案,由于原告在一审程序、执行异议程序、再审程序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徒增了更多的寨诉,失去了救济的机会。在诉讼代理人的努力下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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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广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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