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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物权善意取得及公示方法的规制
作者:韩广斌 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5日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编与《物权法》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体例形式行驶上高度一致,在条文数量上变化也不大,但《民法典》根本性变革《物权法》中动产物物权善意取得及公示方法。动产物物权善意取得及公示方法的制度创新,顺应了新时代物权制度对维护交易安全所起到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一、 善意取得规制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古日耳曼时期游牧生活导致他们居无定所,流动性大必然伴随着游牧伙伴的时常变化,因此日耳曼法上的占有与所有并没有区别,由占有的一面视之乃占有,就另一面视之则为本权。在社会关系变化多端,人们相互间并不非常了解的情况下,将其财产让与他人占有,意味着一种过错,所有权人主观过错明显。而受让人受让动产时的心理状态,主观上并无过错。
善意取得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受让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在客体方面善意取得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就主观方面,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以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就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第312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第313条善意取得的动产原有的权利负担消灭及其例外。
善意取得的发生将产生如下的后果:
1、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3、原所有人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等请求权。
4、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原有的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制度除适用于动产上的所有权、他物权;不动产上的所有权和他物权。
二、第三人受让时的内在心理状态有无过错,外在展现---公式的方法,成为善意取得制度中重要的标志。
受让人内在心理状态,既主观上过错的呈现,需要其外界行为模式加以规范、固化,由此,动产受让在动产交付时的善意与否界定,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一个重要标准。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而予以明确: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224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然包含民法典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即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具有一般动产的公示属性兼采交付方式和登记方式,才能确定受让人取得完全的物权。航空船舶和机动车特殊动产变动公示的方式采用的登记对抗主义,事实上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本质上是鼓励:登记。法律不强制当事人办理登记,如果选择未办理登记,虽然也可以因交付而发生物权变动,但其取得的物权效力因受到影响,而要去承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而已。

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则
动产抵押抵押权的效力(《民法典》第403条统一作出:
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规定,赋予了动产担保在规公示方法上的规制。此处善意第三人只能是登记权利人,由此可知,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由以下含义:
1、登记的效力应当优先与交付。
2、登记在后,其权利人是善意的,其权利仍优先于实际交付所取得的权利。
3、登记时已交付的观念,登记在先的权利优先于实体交付在后的权利。

四、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对善意取得规则的排除
存在多个抵押权竞存,由于登记实践中各种抵押权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可以明确界定,不存在登记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形,因此统一了担保物权竞存时顺位的规则。


在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排除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同时也排除了《民法典》第403条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适用。
《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即动产抵押权登记在先,则抵押权顺位在先;动产占有在先,则质权顺位在先。
该条首先确认动产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的平等性。
其次,该条对于动产抵押权登记与质权交付两者公式方法都予以同等认可,公示效力的平等性且无差别对待。
即使在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形下,即便抵押权人未登记而质权人不知在先抵押权的存在,在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因此消灭,只是在排序上该抵押权劣后于质权而已。
根据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来源于公示效力,确立了动产抵押权登记,动产质权交付,两者公示在前权力优先顺位规则,因此,相对人在对其面临的风险时应予以充分的评估,相对人对公示的方式给予严格事前审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排除了第403条规则的适用。《民法典》第403条:“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反向解释可为:未经登记,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质权人事先知道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即质权人主观上为恶意)质权因交付公示方式也可有效成立,并可优先于在先未登记的抵押权清偿顺位。

物权善意取得及公示方法的规制,适应了交易安全的需要,有利于推动新形势下交易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物权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为完善交易规则、交易安全发挥着较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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