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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遗嘱的效力优先顺序
作者:黄蓉 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9日

杨大妈与张大爷是组合家庭,杨大妈一生未生育子女,张大爷与前妻生育一子张一。张大爷与杨大妈结婚前,为了得到儿子张一的同意,便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屋留给张一。但张杨二人结婚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儿子张一常年在外工作,从不关心二老的生活。后张大爷突发疾病,考虑到自己去世后,老伴无人照料,便重新订立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屋留给杨大妈。两个月后,张大爷经抢救无效去世,张一将杨大妈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第一份公证遗嘱继承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张大爷最后订立的遗嘱有效,由杨大妈继承房屋。


鼎麒说法:
现实生活中,有些被继承人会订立多份遗嘱,但哪份遗嘱会被认可呢?
《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前,公证遗嘱在继承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但现实中,家庭关系会不断变化,每个人的思想会随着生活、境遇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虽然公证遗嘱能有效减少恶意篡改、伪造遗嘱等情形的出现,但继承最重要的仍是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以一刀切的形式将公证遗嘱置于效力最高的位置,难免会使得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不到实现。故原有《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将公证遗嘱效力作为优先原则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日常需求。
《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法律条文,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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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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