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店经营者在淘宝网上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的情况并不少见,仿造一些“大牌”商品,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成为我们常见的“山寨”产品。网店经营者的这种行为很显然侵犯了被仿造品牌的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
此外,针对这种制假售价的情形,往往也因为违反了与淘宝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侵犯禁止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会遭到来自淘宝平台的索赔。那么,制造“山寨”商品在淘宝上销售是否应当对淘宝平台承担责任?承担的是何种责任呢?
案例
淘宝公司系淘宝网的经营者,淘宝网是网络购物平台,钱某于2012年9月24日注册成为淘宝网会员,王某于2014年1月1日注册成为淘宝网会员,并签订了《淘宝服务协议》,约定淘宝会员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使淘宝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应当赔偿淘宝因此造成的损失和/或发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2015年7月份以来,钱某、王某经事先商量,明知“starbucks”和无字星巴克“女巫头像”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以五五分账的形式,在家中通过支付宝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的“starbucks”和无字星巴克“女巫头像”的弹跳杯、易拉罐杯等杯具,共计销售金额为41万余元。最终,钱某、王某均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处罚金。
基于上述事实,淘宝公司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钱某与王某侵权责任,诉请包括:一、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万元;二、连续十日在淘宝网网站显著位置赔礼道歉,消除因二被告的恶意售假行为对原告声誉造成的影响;三、由二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2万元。
案件评析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也成为当前商标侵权纠纷的集中爆发领域。在网络营销模式下,往往是平台中入驻的零售商家售假,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并未直接参与侵权活动,而平台因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间接侵权而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淘宝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维权案,对这类案件的判决无疑会提供重要的司法导向,也能对交易平台与商家行为发挥一定的指引作用。
一、 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零售商所签订的服务协议的效力
本案中《淘宝服务协议》的网络服务协议,是网络零售商与网络交易平台基于自愿原则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网络零售商依据该协议,获得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经营的权利,并接受网络交易平台一定的制约。网络交易平台据此取得相应的管控权,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合同法》第8条和第44条)的规定,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也是现行法充分考虑技术和成本后赋予网络交易平台的自由。
二、 网络零售商售假致第三方交易平台损失的责任认定
网络零售商售假,会使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誉受到影响。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商誉决定着消费者对于平台的信任度以及利用率,继而引发消费者的信任危机,使消费者减少在交易平台上的购物频率与购物金额,尤其对于大型的商业主体来说,影响更甚。如何确定网络零售商因违约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赔偿损失
本案两被告主要是因侵犯了淘宝公司的商誉,进而造成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数额确实难以量化确定,故参考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规定。另外,考虑到淘宝网是国内数一数二的网络购物平台,本身已经具有坚实的大众基础,如两被告一般的侵权行为(两被告的销售数额不大、经营时间短、造成的社会影响小),对其所造成的商誉损害不大,不足以撼动大众对其良好评价,相应减少经济损失赔偿额。
(二)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我国独有的一项创举。侵权者公开赔礼道歉,还可以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其他会员起到警示作用,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有较好的社会作用。
(三)赔偿因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
合理开支体现为当事人获取正义的成本。合理开支的赔偿是对权利人诉权保障的体现。在确定和赔偿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用的过程中,需进行真实性、合理性、关联性三个方面的审查。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已对淘宝公司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淘宝公司以侵权纠纷为由起诉,依法审理后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两被告的销售数额不大、经营时间短、造成的社会影响小),对其所造成的商誉损害不大等情形。参考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定由两被告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两被告属于共同侵权,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在淘宝网上进行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淘宝公司主张的2万元律师费,应当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解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服务协议的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该约定内容并未加重其中一方的负担,系有效的约定条款。
本案中两被告经刑事判决确定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违反了服务协议的上述约定,构成违约。正是因为存在着包括本案两被告在内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淘宝网上出现假货,使得消费者降低了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损害了淘宝网商誉,而商誉是经济意义上的概念,能够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变现为实际的商业利润,具有显著的财产利益属性。因此,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已对淘宝公司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赔偿的数额和范围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综上,奉劝各大交易平台的商家切莫为了一时牟利,走上山寨之路,否则,你面临的将是来自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交易平台、监管部门等多方面的制裁与索赔,当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纷纷找上门时,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