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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宁飞龙 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在当下社会,房产和爱情的关系逐渐密切,对于很多即将步入婚姻的男女双方来讲,“婚房”已然成为了不可或缺的配置。当然,房产作为婚姻生活居住保证的同时,也会为夫妻双方带来困扰。
“婚前买房的权属问题”、“房产证加名的风险利弊”、“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到房”等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当下热门问题,也是我们律师接待咨询的常见问题,但依然很多人对此困惑不已。今天,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为大家答疑解惑,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婚前购房的不同情形进行归纳梳理,希望能够对即将步入婚姻的情侣们有所帮助。

【以案释法】

案情经过:
王某和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久就登记结婚。张某婚前以其名义购得房屋一套,总价约20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每月还贷金额约6000元。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升级,感情破裂,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某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元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认为该房产应属张某个人财产,王某无权要求补偿,并主张该房贷还款账户有张某的婚前财产2万余元,张某母亲曾向张某的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张某随后将这10万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张某定期从其支付宝账户向房贷还款账户转入还贷款项,且张某母亲在婚后共计转账13.5万元至张某的另一银行账户。据此张某认为,其婚后的还贷款项实为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法院认定:
法院审查相关证据后认定该房屋的贷款在双方婚后使用的张某婚前财产进行偿还部分款项应予扣除。但张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其母亲转至银行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的专款,张某亦有通过别的银行转账用于还贷,另王某亦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张某负责还款,张某认为婚后还贷款项均为其父母资助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且张某收到王某起诉离婚的诉状后,其母亲每月直接转账到张某的还贷账户用以偿还贷款的行为,是意图以上述的10万元形成证据链,说明该房自始至终由其家人资助,明显是为独揽房屋巨额增益,该行为有损王某的合法利益。据此,法院对张某上述行为不予认可,并对该时段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从而有力地保障妻子的合法权益。判决准许王某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张某应向王某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余元和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9万元。

律师观点:
近年来,婚前购置房屋、婚后还贷的情况越发普遍。在诉讼或准备离婚时,购房方通过擅自变更还款资金来源的手段,掩盖双方共同还贷的事实,意图独享或多占房屋增值,这种行为显然有违公平正义。
如类似上述案件的行为得到法院支持,无疑有悖于人们对婚姻的合理预期,增加夫妻双方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企图多占共同增值部分的行为,必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现实中生活中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工资收入还贷,另一方用工资收入等支撑家庭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将一无所得问题的问题,在该案例中亦得到了回应,即另一方虽无法分割房产,但可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共同增值部分。


现在,房产证上的名字不再是判断“房产归谁”的唯一标准,想要搞清这个问题,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婚前买房的归属情况,我们为大家进行了总结概括:
(一)男方或女方个人出资买房

房产本署名
司法实践处理
法律依据
举例解释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
房屋属自己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A凭靠自己的努力获得了一套房子,并付清了所有的房款,之后遇到了B,并决定与其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A与B结婚,这套房子仍为A的个人财产,若A、B因感情破裂离婚,B无法分得房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仍认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法条依据同上。
法理:虽然房产本婚后取得,但是房屋的全部价值都来自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故应当为个人财产。
A凭靠自己的努力获得了一套房子,并付清了所有的房款,之后遇到了B,并决定与其结婚,但婚后才取得房产本。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A与B结婚,这套房子仍为A的个人财产,若A、B因感情破裂离婚,B无法分得房产。

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
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A与B结婚之前已经购买了一套房子,但只是付了首付。A与B结婚后,两人决定共同还贷。在这种情况下,房子仍为A的个人财产,但若双方离婚,A需要对B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实践操作中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从而以对方名义购房);
有确切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的,则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29条
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法理解释:以结婚和婚后居住为目的,故而归于共同财产,房产登记的对抗效力不能在相对人之间生效。但是又基于房产落在一方名下,因此如果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依据赠与合意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应无问题。
A与B以结婚为目的购入一套房,B出资进行购买。由于本地购房政策限制B无购房名额,双方协商由B出资,以A名义进行购买。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A与B以结婚为目的购入一套房由,B出资进行购买,登记在A名下。后续双方若感情破裂,提起离婚时,A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在购房时B明确表示该套房赠与A,故而登记在A名下。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A的个人财产。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份额怎么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法理解释: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对该房屋是为结婚目的购买的默示。
A与B结婚时购入一套房产,由B全额出资,登记于A、B双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男方和女方共同出资买房

房产本署名
司法实践处理
法律依据
举例解释

双方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视情况而定,不一定平分,也不一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民法典》第308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法理: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但是有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此时依法属于共同共有。分割份额时考虑双方各自的婚前出资、还贷等情况判定。
A与B共同出资购入一套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并未约定份额分配比例。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A、B后期离婚分割房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在婚前出资、婚后还贷的情况,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个人名下
(1)如果在同居期间购房,法院大部分情形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法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等其他结婚目的的,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A与B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入一套房产,登记于A名下。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无确切定论,法院通常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法理:根据公平原则来判定房产归属和份额分割。
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来判定房产归属和份额分割。



解婚前购房归属问题对每位婚前男女双方都至关重要,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在现实生活中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对因房产分割引起的纠纷情况进行了简单的解释,更多复杂的问题还需要根据法律条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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