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遗嘱继承纠纷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6日
案情:
       王老太太有两个儿子。其丈夫去世后她一直与大儿子一起生活。房改时,王老太太的单位以成本价将公有房屋出售给职工,王老太太让大儿子一家出钱将他们居住的公房买了下来,但房子的产权人是王老太太。之后王老太太给大儿子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自己名下的位于某处的房产,在自己去世后,该财产由大儿子继承,并作了公证。2021年王老太太死亡,大儿子在料理完丧事半年后,拿着母亲的遗嘱及其他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继承手续。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给其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是要求他去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于是王老太大儿子就请他的弟弟一起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但是遭到弟弟的拒绝。因此他一直未能将母亲名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律师点评:
  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已购买公房的产权人越来越多,当这部分产权人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就会引起千家万户的极大关注。
  根据我国《民法典》,遗产的继承分下面几种情况: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 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3.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4.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鉴于王老太太的丈夫已经去世,王老太太从其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已经归其个人所有。因此,王老太太用遗嘱的形式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交其大儿子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21年王老太太死亡时该遗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儿子享有该房屋的全部继承权。由此可见,房屋管理部门对于本案的处理方法是违法的。所以,王老太太的大儿子既可以就此问题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资料

孙可心律师
电话:18511552…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