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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肇事罪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例公诉机关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星,男,汉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沧州市青县。2017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传唤至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次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1日经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应县看守所。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秀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6日,被告人陈金星驾驶×××冀JZC**号半挂货车(车上乘员系其妻子姚某)由内蒙驶往河北,13时28分许车辆沿宁应线由西向东行至应县境内86KM处,遇王亚丽驾驶的×××号轿车(车上乘员徐某)由南向北行经并向左转弯时两车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金星下车查看,并让姚某报了110和120,被告人陈金星将王亚丽及其车上乘员徐某送往医院,后又返回案发现场。王亚丽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员徐某受伤。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亚丽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金星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亚丽、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证人姚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陈述,被告人陈金星的户籍证明及其它书证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金星事发后积极施救,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金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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