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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缺席判决的案例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5日

2020年5月29日,冯x伟因需要向银行贷款找朋友林x统,请求协助帮忙贷款,并承诺贷款成功后给林x统居间服务费9个点,经过两月的协助申请,于2020年8月7日贷款成功,约定居间服务费人民币9900元。贷款成功后林x统向冯x伟索要居间服务费随后冯x伟以周转几天再转,就一直拖欠,一直不结账。经过无数次的索要无果,2021年8月16日林x统上门索要,随后报警,在警察同志的协助下,随后双方约定此欠款冯x伟写一份欠条给林x统,居间服务费由原来人民币9900元优惠至人民币8800元。随后冯x伟向原告林x统写下欠条,欠林x统人民币88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结清此欠款。2022年1月4日,冯x伟向林x统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之后林x统也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冯x伟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林x统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欠条等证据材料。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因冯x伟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对林x统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冯x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x统支付款项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冯x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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