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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遗嘱继承的案例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6日

案情:
王某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女一子,及大女儿王某甲,二女儿王某乙,儿子王某炳。
王某某于1995年去世,张某于2016年去世。
王某乙、王某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001号房屋由王某乙继承,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002号房屋由王某炳继承。王某甲配合王某乙、王某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甲负担。
事实与理由:王某某去世后,张某购买两套房屋,分别为北京市海淀区001号房屋及北京市海淀区002号房屋,均有合法登记,该两套房产为张某的个人财产。2014年12月4日,张某立下书面遗嘱,称上述两套房屋在其去世后由王某乙、王某炳继承,王某甲无权继承。我们二人协商同意并签订《协议书》,001号房屋由王某乙继承,002号房屋由王某炳继承。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张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炳。王某某于1995年12月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某于2016年8月14日死亡。2000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卖方、甲方)与张某(买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座落在海淀区001、002号房屋,按成本价出售给乙方。房价款总款为659590.31元。2000年11月16日,张某向中国人民银行一次性支付两套房屋全部购房款。2020年10月21日,上述两套房屋分别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均登记在张某名下。

张某于2014年12月4日留有自书遗嘱,内容为:“我叫张某,81岁。我的财产包括两套房子,及海淀区001、002号,是我买的房产。我不在世后,我的全部遗产都由我儿子王某炳和女儿王某乙继承。我大女儿王某甲无权继承。”落款处有张某签名,并注明日期。2020年11月30日,王某乙与王某炳签订协议书,约定001号房屋由王某乙继承,002号房屋由王某炳继承。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涉案两套房屋均系张某在王某某死亡后购买,应系张某的遗产。王某乙、王某炳提交了张某所立自书遗嘱,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现王某乙与王某炳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两套房屋,本院予以支持,就房屋继承份额,二人签订协议书就两套房屋的分割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001号房屋由王某乙继承所有,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王某乙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二、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002号房屋由王某炳继承所有,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王某1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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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可心律师
电话:1851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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