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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犯罪中止如何量刑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曾向被害人李某1借款未还,李某1多次催促李x还款。2021年11月24日上午,李渤驾车(车牌号:×××)以归还钱款为由约李某1外出,并于当日16时许将李某1带至北京市顺义区×村南约200米潮白河边,后在该处李渤驾驶车辆的后座上,李渤持刀刺李某1颈部,意图杀死李某1,李某1求饶,李渤见状将李某1送至医院抢救后报警。经鉴定:李某1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李渤于2021年11月24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对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渤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渤具有犯罪中止、自首、认罪认罚、预交部分赔偿款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要求被告人李渤赔偿医疗费、住院床位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146946.9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庭审中,被告人李渤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附带民事部分认可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费、床位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营养费。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渤系自首,犯罪中止,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交纳赔偿保证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认可与伤害行为有关的医疗费、床位费及营养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由法院酌定。被害人李某1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为:同意公诉机关关于量刑的意见,如果被告人李渤能够偿还被害人李某1的欠款可以考虑从轻。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渤的家属代为交纳赔偿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证实李渤报警称自己杀人了,民警至友谊医院通州院区将李渤查获的情况。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21年11月24日民警扣押李渤持有的白色上衣一件、黑色裤子一条、鞋一双、塑料水瓶三个、调料包一袋、手机一部、水果刀一把。2021年11月24日民警扣押李某1持有的上衣一件、牛仔裤一条、鞋一双。3.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照片:现场一位于×村东南侧土路边。该林场内有一个土路口,路口东北侧地面上可见有三个“百岁山”牌矿泉水瓶和“鲜面”调料包。现场二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友谊医院通州院区急诊楼外。停放有一辆黄色大众CC汽车,车牌号为×××,车门锁完好。车内副驾驶脚垫上有一个挎包,车后排座上可见血迹,驾驶座靠背后侧可见血迹,副驾驶座靠背后侧可见血迹,已提取方向盘拭子送检。车后备箱内可见“百岁山”牌矿泉水箱和旅行装备等物品。民警提取矿泉水瓶口拭子三处、车内血迹四处、方向盘拭子一处。4.物证照片证实涉案的水果刀及衣物的情况。5.鉴定书:李某1身体所受损伤属于重伤二级。送检的10号检材中检出STR分型,与李渤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07×1019;送检的01-07、12-15、17-20号检材中检出STR分型,与李某1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17×1018;送检的16号检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李渤、李某1的DNA分型;送检的09号检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李某1的DNA分型。送检的08号检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李渤、李某1的DNA分型。6.工作说明证实民警在友谊医院通州院区急诊部将李渤查获,现场起获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作案车辆一部。7.“110”报警录音证实被告人李渤报警称自己持刀杀人,扎了对方脖子三刀,现已将被害人送至友谊医院通州院区,民警让其在医院等待。8.出警录像证实民警在友谊医院通州院区查获被告人李渤并起获作案工具的情况。9.电子数据检查记录证实对被告人李渤的手机进行提取的情况。10.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李某1的伤情,颈部刀刺伤,气管断裂,气胸(右),声带麻痹(右),喉返神经断裂(右),肺部感染,皮下气肿,纵膈气肿,胸腔积液,肺挫伤。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渤的身份情况。1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21年11月19日我联系李渤让他还钱,他给我一张银行卡说第二天会有人往里面打钱,并告诉了我密码,后来我发现密码不对,11月23日他联系我问我第二天有没有时间,带我取钱去,我说有时间。11月24日12时许,李渤接上我,说他临时有点儿事,要去门头沟的瓜草地,我跟他去了,后来他又去了雁栖湖边停了一会,之后就到了案发地,我们溜达了一会儿,他给我煮了一碗面,吃完面后我坐在了车的后座上,过了一会李渤也坐在车的后座上,我问他怎么还不走,该去取钱了,他没说话直接一只手搂住我把我搂到他的身前,我感觉我的脖子处有什么东西流出来了,我就开始反抗,挣扎,我摸到我脖子流血了,就求他,让他别杀我,送我去医院。然后他就下车了,我看见他用水冲洗刀,之后他把我送到了通州友谊医院。13.证人田某的证言:我是李某1的爱人。接民警电话得知李某1被人扎伤赶到医院,大夫说动脉和气管都伤到了,左侧颈部被刺伤。14.证人曲某的证言:我是友谊医院通州院区急诊医生。2021年11月24日18时许接诊颈部被刀扎伤的患者李某1,经检查其左侧胸索乳突肌部分断裂、甲状腺峡部受损、胸廓入口气管壁撕裂、右侧气胸伴右肺膨胀不全。15.被告人李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21年6月我跟李某1借了4万5千元钱,他总是催着我还钱,2021年11月24日他又约我见面让我还钱,我没有钱能还他,于是我就有了想恐吓她、威胁她,不还他钱的想法。我开车接上他后先是去门头沟区景区外转了一圈,后去了雁栖湖附近,最终去了我事先想好的地点:顺义区×村东口向南约200米潮白河边的一片林场里。我们先遛弯,后我给他做了一碗面条,吃面的过程中我们聊了聊家常,因为我跟他见面后他多次让我给他取钱去,我觉得他的想法挺坚定的。我看他从车的右后方上车后,就有了想直接杀了他的想法,他上车后我就跟着上车了,上车后我就直接把他的头按到了我的膝盖上,露出他的左颈部,直接右手拿刀朝他的左颈部扎了两三下,刀刃都扎进他的脖子里了。扎完后他的伤口和嘴里流出了大量的血,他跟我说别杀他,带他去医院。我当时也冷静下来了,就开车带他去了通州区友谊医院,把他送急诊后我就打电话报警说我杀人了。我预想是用言语恐吓他要是再让我还钱就捅死他,并用刀朝他比划,但是后来我没有说,直接就有了杀了他的想法。我后备箱的收纳箱一直有一把水果刀。辨认出作案地点。16.病案材料、收据、证明、银行流水、发票等证实被害人李某1的经济损失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渤故意杀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渤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渤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渤系犯罪中止、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交纳部分赔偿保证金,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渤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各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可待真实发生后另行主张,精神损失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鞋二双、牛仔裤一条、上衣二件、调料包一袋、塑料水瓶三个、裤子一条由扣押机关留存备查,手机一部退回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处理;三、被告人李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医疗费、床位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04683.7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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